《新京报》消息,财政部称,今年,中央财政继续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。撤并一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;每个县(市、旗,不含市辖区),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一人奖励4000元,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,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。
另据中新网消息,据悉,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情况。重点支出包括“教育”、“医疗卫生”和“农林水事务”。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,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;同时,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,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。
另外还规定,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财预[2005]5号文件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,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,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,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。
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、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。办法指出,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,采取改列支出科目、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,不得截留、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,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,违规购买、更新小汽车、新建办公楼、培训中心,不得搞“政绩工程”、“形象工程”等。否则,一经查实,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,情节严重的,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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